2022-08-190次浏览来源:网络
积分新政实施时间:-7-1至-6-30 居转户:指落户转为上海常住户口 落户积分的前提是持有上海落户 从8月17日起,只要持证人符合实际居住地与已登记居住地址一致、在沪合法就业两大条件,落户的有效期限可自动延长一年 具体政策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咨询,或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查询 7月1日,《上海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法正式发布,与试行两年的实施办法相比,的亮点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人中介服务人才,可获得120分的加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意味着上海市再一次加强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 积分指标细则 《上海落户》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年龄、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积分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留学生落户咨询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据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发挥落户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实行落户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来沪人员更好融入上海。 《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落户〉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落户暂行规定》已办理的落户,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管理办法》实施后,原落户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落户〉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落户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落户的分类: 类(cw9,cr100开头):国内引进人才落户。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B类(L开头)国外引进人才落户。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C类:临时落户,相当于暂住证。不享受以上两类相关待遇。随员落户:和C类雷同,不享受相关待遇。 居转户申请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落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审批条件 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落户》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书)以上职业资格,且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一等技术职务或一等技师(一级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较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